刑法法益的分类?

126 2024-06-26 13:13

一、刑法法益的分类?

有分为公益和私益的两分法;有分为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个人的法益三分法,这都是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类。但三分说成为一般说法,由于国家有着以统治组织为前提的国家的法益,与没有这个前提的社会法益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三分法是妥当的。

实际上,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刑法法益进行分类。

根据侵害状态不同,可以将刑法法益分为实害法益和危险法益。所谓实害法益,就是遭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即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所谓危险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危险威胁的利益。

根据其主体不同,可将刑法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所谓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个人的利益;所谓超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个人法益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自由法益、财产法益、名誉法益。超个人法益可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根据法益的形态,分为有形法益和无形法益。凡具有有形的物质形象,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可以触及的法益,为有形法益,如身体、财产等物质形象;凡不具有形体的物质形象,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不可触及法益,如名誉、自由、贞操等。个人法益又可分为专属法益与一般法益。凡为特定人所固有与其人格不能分离的法益,是专属法益,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信用、贞操等。凡一般人都可享有而与其人格可以分离的法益,为一般法益,如财产方面的法益。

二、公益诉讼有刑事案件吗?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三、私益和公益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是:

私益是个人利益或一部人利益,公益是大众利益。

就像广告,一般广告都是私益广告,只符合一部分人利益,而公益广告是对全国人民都是有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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