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法不能用的字是什么
使用了“第一”、“最优质”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工商部门认定,其已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
二、广告法新规有哪些词不能用
那当然要遵纪守法,不弄虚作假了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新规实施之际,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真实性的信任。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发布,及时通过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广告法里不能用的广告词
正宗这个词本身并没有违反广告法,但是如果企业在广告中使用“正宗”这个词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就会违反广告法。同时,使用“正宗”这个词语,还需要考虑是否会造成文化侵犯等问题,需要谨慎使用。因此,在广告中使用“正宗”这个词语,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和侵权行为。广告是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广告中使用词语需要谨慎选择,要确保所使用的词语真实、准确、合法,维护广告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也需要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不良后果。
四、广告法不能用的字有哪些
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0.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1.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12.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
13.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1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5.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6.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7.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
五、广告法不能使用的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标题通用类:(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行业通用类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3)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六、广告法不能用的字体有哪些
如果做户外广告媒体都是不允许使用繁体的。
根据广告法,制作广告时不能用的字有:
使用错别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