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134 2024-09-05 10:52

一、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四、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如何评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匆匆看了一下,总体新创不多,但详情度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增加,5个主要重点影响面的判断如下:

2016年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后,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期间发生了太多波折,要知道当时就连《网络安全法》都没有出台施行。

使用"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概念替换原版中的“互联网应用商店”概念,内涵也更加丰富了,扩展到了“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虽然看起来内涵更加丰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实践概念,不过实际上应用分发市场中和“通过互联网”这一应用商店的概念前提无关了,例如通过智能手机或终端的应用预置就是典型的例子,显然这是有问题的。

在现阶段,分发市场的“类守门人角色”的属性越来越强了,监管通过这些守门人进行个人信息、信息内容治理的冲劲非常之高,相信日后这些守门人的合规压力会陡增。日常监管中的APP抽查,也都会指明道姓地将这些分发市场渠道中违法违规APP进行批露,似乎在有意无意地进行敲打提醒。

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其中可能被湮没的是之前未曾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而且新规多处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条款要求。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应用分发市场和各游戏开发者之间经常经联运方式实施运营,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后续监管要求接入版署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另外,国内应用分发平台基于上均难以逃离游戏分发这一大蛋糕,但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分发平台从来不注意在其分发界面实施游戏的适龄提示(核心仍然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相比较而言,境外平台做得更加出色。

关于实名制,新规删除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表述,暂不知道由此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但总体判断是不会有新的要求,实践中仍然会沿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操作思路。实践中,个人理解这里有“赤脚医生”之嫌,头疼医头,脚疼治脚——当我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时,监管强调必要性和最小化收集,在39类必要信息规范中有很多应用类型都必须在不收集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条件下就必须提供服务;而当我们谈论信息服务时,却又要求必求在收集手机号码进行实名审核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这种矛盾体会令人虎躯为之一振——不知道是尿颤还是激动!

新规出现了“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何为具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辨别就像何为新闻信息一样迷之乱局。根据我以往经验,即使不是平台类APP,例如单纯的品牌类电商平台,如果在APP中使用直播工具,观众可发送的信息或留言等,在监管眼里可能都具有舆论属性,可能需要提供安全评估报告,但目前尚不存在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APP 的具体详细类别,实践中,也有诸多应用分发市场要求APP开发者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值得注意,只不过不同的平台操作时“都不一样”。

应用程序平台在内容审核后,除了违法信息过滤外,也还须考虑到商业竞争关系。在新规条件下,在内容领域,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这里使用的是“审核”用词,实际上介乎于实质审核的责任要求,面对海量应用,甚至可能存在平台外进行应用程序抓包上架等极端情况下,要多出点汗了。

这里最大的难度仍然是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审核,分发市场需要建立自己的标准和规则,而往往这些标准和规则和其它应用市场并不一样,可能导致竞争力的下降。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关键是很多应用会以平台过审为由,主张自己的免责(特别是涉及到应用损害平台权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的张驰有度,也是一门学问了。

六、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原则?

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七、互联网保险服务费管理规定?

互联网保险服务费以保费多少来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是保费的10%-20%左右,根据保险险种而定,或者保费多少而定

八、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全文?

(1)明确了保密工作部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管理职责。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2)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制、建设、联网做出了若干保密规定。其中有:

规划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保密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3)对涉密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密级标志等作了规定。其中有: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不得在与因特网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递。

(4)对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维修、销毁等做出规定。载体通常指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包括磁盘、光盘等载体。其规定有:存储国家秘密的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载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载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5)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环境提出要求。处理涉密信息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处理涉密信息的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理涉密信息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6)对系统管理的责任制、管理制度、人员、技术检查等做出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的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7)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做出了奖惩的规定。

九、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是指在互联网群组上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个体或组织对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负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群组成为了许多人交流、分享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场所。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来源的不可追溯性,因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就成为了互联网群组管理的重要课题。

互联网群组的发展与挑战

互联网群组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分享和获取各种信息。然而,互联网群组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为了一个难题。在互联网群组中,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和验证。因此,某些不实信息的传播给用户带来了误导和困惑。

其次,互联网群组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传播违法信息的渠道。他们利用互联网群组的匿名性和庞大用户量,传播淫秽、暴力、恐怖主义等非法信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而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确立,旨在解决以上问题。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法律基础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有能力及时发现、处置违法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违法信息传播。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审核、安全防护等义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具体内容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审核责任: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对发布和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信息追溯责任: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建立信息追溯制度,能够追溯发布和传播信息的来源。
  3. 违法信息处置责任: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及时发现、处置违法信息,采取措施防止违法信息传播。
  4. 用户权益保护责任: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好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5. 社会责任担当: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信息发布和传播产生积极影响。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意义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确立和落实对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落实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通过对信息进行审核和追溯,可以有效遏制不实信息和违法信息的传播,维护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

其次,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确立有助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用户信息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有效防止用户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最后,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加强是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只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才能赢得用户和社会的信任,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挑战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落实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庞大用户量和信息量给信息审核和追溯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如何实现对海量信息的快速准确审核成为了一项技术和管理上的挑战。

其次,互联网群组管理者的责任界定也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群组管理者责任不同,如何界定和分配各方的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后,滥用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情况也需要引起关注。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信息审核和追溯的过程进行网络攻击和侵犯他人权益。

总结

互联网群组信息相应责任的确立和落实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信息审核、追溯和违法信息处置,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十、投资部门管理规定全文

投资部门管理规定全文

投资部门是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投资部门的有效运行和管理,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投资部门管理规定,以指导相关人员的工作,并保证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投资部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企业投资部门设立的依据、性质、任务和职责。

  • (一)投资部门实行统一领导;
  • (二)投资部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三)投资部门积极开展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评估工作;
  • (四)投资部门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报告工作进展。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

  • (一)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三)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五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 (一)严格执行投资流程管理规定;
  • (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 (三)设立专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风险的监测和应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 (一)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 (二)资金使用应符合投资计划和预算;
  • (三)资金流向应明确可追溯。

第六章 合规运营

第七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依法合规运营。

  •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二)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 (三)建立健全的合规检查制度。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 (一)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和权重;
  • (二)公平公正地评定个人和团队绩效;
  • (三)激励优秀表现,惩罚不良行为。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一)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 (二)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

第九章 知识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知识管理体系。

  • (一)管理和整理投资项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 (二)建立知识共享平台,促进团队间的交流与合作;
  • (三)利用知识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十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积极推动创新发展。

  • (一)鼓励投资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 (二)不断优化投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
  • (三)开展与外部创新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企业投资部门将更加规范、高效地运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助力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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