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

278 2024-12-16 10:22

一、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三、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原则?

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四、互联网保险服务费管理规定?

互联网保险服务费以保费多少来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是保费的10%-20%左右,根据保险险种而定,或者保费多少而定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六、推动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

推动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

互联网发展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不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合作和传播。互联网群组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交形式,扮演着连接用户、促进交流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互联网群组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高效管理这些群组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群组管理挑战

当前,互联网群组管理存在诸多挑战。首先,群组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各个平台的管理体系差异较大,管理效率低下。其次,群组中存在大量低质量内容和不良信息,严重影响用户体验和平台形象。同时,互联网群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和乱象频发。

推动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优化

推动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的优化,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首先,互联网平台应设立统一的管理准则和规范,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建立高效的审核机制,提高群组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利用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对群组内容进行自动监测和筛选,及时发现和清理低质量信息,净化群组环境。

此外,加强用户教育和自律意识培养也是推动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的关键。通过举办用户宣传活动、推广正确使用互联网群组的方法和技巧,提升用户的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未来展望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期待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建立起更加完善和健康的互联网群组管理体系,为用户提供更安全、更便捷的社交环境。

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12条?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向法治化走向。

2.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活动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3. 加强国家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等重点网站的日常监督。

4.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查管理,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5. 积极推进认证制度建设,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安全性。

6.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举报处置及投诉协调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7.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视频音频码流安全管理,建立网络安全技术体系。

8. 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9. 制定视听节目服务监测及事故处置技术管理规范,提高网络安全性。

10. 落实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标准。

11. 及时调整有关政策法规,健全行政执法及行业自律等相应机制。

12.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责令改正,强化网络服务违法行为的惩戒。

八、互联网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九、如何评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匆匆看了一下,总体新创不多,但详情度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增加,5个主要重点影响面的判断如下:

2016年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后,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期间发生了太多波折,要知道当时就连《网络安全法》都没有出台施行。

使用"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概念替换原版中的“互联网应用商店”概念,内涵也更加丰富了,扩展到了“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虽然看起来内涵更加丰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实践概念,不过实际上应用分发市场中和“通过互联网”这一应用商店的概念前提无关了,例如通过智能手机或终端的应用预置就是典型的例子,显然这是有问题的。

在现阶段,分发市场的“类守门人角色”的属性越来越强了,监管通过这些守门人进行个人信息、信息内容治理的冲劲非常之高,相信日后这些守门人的合规压力会陡增。日常监管中的APP抽查,也都会指明道姓地将这些分发市场渠道中违法违规APP进行批露,似乎在有意无意地进行敲打提醒。

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其中可能被湮没的是之前未曾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而且新规多处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条款要求。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应用分发市场和各游戏开发者之间经常经联运方式实施运营,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后续监管要求接入版署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另外,国内应用分发平台基于上均难以逃离游戏分发这一大蛋糕,但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分发平台从来不注意在其分发界面实施游戏的适龄提示(核心仍然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相比较而言,境外平台做得更加出色。

关于实名制,新规删除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表述,暂不知道由此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但总体判断是不会有新的要求,实践中仍然会沿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操作思路。实践中,个人理解这里有“赤脚医生”之嫌,头疼医头,脚疼治脚——当我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时,监管强调必要性和最小化收集,在39类必要信息规范中有很多应用类型都必须在不收集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条件下就必须提供服务;而当我们谈论信息服务时,却又要求必求在收集手机号码进行实名审核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这种矛盾体会令人虎躯为之一振——不知道是尿颤还是激动!

新规出现了“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何为具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辨别就像何为新闻信息一样迷之乱局。根据我以往经验,即使不是平台类APP,例如单纯的品牌类电商平台,如果在APP中使用直播工具,观众可发送的信息或留言等,在监管眼里可能都具有舆论属性,可能需要提供安全评估报告,但目前尚不存在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APP 的具体详细类别,实践中,也有诸多应用分发市场要求APP开发者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值得注意,只不过不同的平台操作时“都不一样”。

应用程序平台在内容审核后,除了违法信息过滤外,也还须考虑到商业竞争关系。在新规条件下,在内容领域,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这里使用的是“审核”用词,实际上介乎于实质审核的责任要求,面对海量应用,甚至可能存在平台外进行应用程序抓包上架等极端情况下,要多出点汗了。

这里最大的难度仍然是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审核,分发市场需要建立自己的标准和规则,而往往这些标准和规则和其它应用市场并不一样,可能导致竞争力的下降。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关键是很多应用会以平台过审为由,主张自己的免责(特别是涉及到应用损害平台权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的张驰有度,也是一门学问了。

十、保险服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保险经营,监督管理,附则8章80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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