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意义上说根本就防范不了,你的问题就是在问你想做这门生意,如何保证100%的能安全的赚到钱,实话说这是很幼稚的说法,天下哪有稳赚不赔的生意?
2.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具有松散、匿名、自由等特点,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往往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难以估量的安全风险。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神出鬼没难以预期的电脑黑客,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制度和种种不成熟的身份识别技术和秘钥技术等一些列因素共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使得大量的私人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被泄露出来,用于非法用途,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给个人隐私带来风险。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基础薄弱,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大量借鉴了国外技术经验,同时也大量直接引进了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软件系统。这样一来,就等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命脉握于外人之手,缺乏互联网金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就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没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必然不堪一击。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虚拟化的金融系统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金融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3.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
互联网消费金融,实际上就是信用贷款业务,主要运用于人们的日常消费中。就最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形势可以看出,该项业务的本质是以消费为目的,信贷期限一般是1到2个月,金额通常在20万以下,可分为现金贷与消费贷两种。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契机,大众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信贷需求水平也随之上涨。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还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找到科学的方式进行监控和管理。
4.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5.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现状数据分析和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痛点和风险在哪里?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已经如火如荼。
(1)、互联网各行业各企业发展的热火朝天。CNNIC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在 2015 年底达到 6.88 亿人,普及率达 50.3%;手 机上网使用率(手机网民数与网民总数之比)为 90.1%,移动互联网普及率较为可观。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铺设逐年完善,两项数据近两年增速有所放缓。互联网总体普及率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突破时间、空间限制,逐层渗透;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各行业发展得热火朝天的原因之一。20下图展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个行业的发展进度。
互联网金融以一种“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迅速占领市场,实现了快速崛起和超常规增长。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除港澳台地区外,正常运营平台共计2593家,环比2014年大幅飙升达64.63%。2015年新上线平台全年新增1917家,平均每月新上线159家平台。而对比前几年的平台数量,尽管平台数量的增速出现逐年趋缓,但行业运营平台总量依然呈快速增长态势。近几年P2P行业成交情况—历史累计成交额达1.36万亿,2016至2017年2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为1130.09亿元,较上月(20170年1月)环比下降了13.33%,是2015年2月成交量的 3.37倍。这以上的数据都显示出了“平台数量依旧增长、累计成交突破万亿、投资金额逐步上升、平台融资创新高、行业分化初显端倪”的现状。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使得该行业发展得如此迅猛。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信息化大幅降低成本、大数据大幅提高效率、服务对象扩展至传统金融盲区。
(2)、问题平台不断出现
自从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就成为社会尤其是经济界最为关注的热点。当前我们也看到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一方面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一方面又因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面临史上最严峻的舆论监督和生存环境考验。尤其是2015年,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云谲波诡,负面风波持续不断,令人产生困惑和质疑。2015年新增问题平台全年新增917家爆雷平台,仅西藏一片净土,山东是重灾区。2015年全年,国内P2P网贷行业共计新增问题平台917家,其中6月份新增125家为年内最高,10月份新增50家为年内最低,包括6、7、12月份,全年有3个月份新增问题平台数超过百家。全年平均每月新增76 家问题平台。全年爆出的问题平台广泛分布于全国29个省市,在不考虑港澳台地区的情况下,目前青海尚未统计,存在P2P网贷运营平台的地区中仅西藏幸免于难,而西藏至今也仅有1家P2P平台,可谓是国内网贷发展中唯一的一片净土。2015年P2P网贷行业爆雷的基调,总体来看依然以跑路为最主要形态,全年跑路平台共计501家,占比超过5成。其次是提现困难平台,共有259家平台占比28%,145家平台清盘停业,占比16%,另外有12家平台被经侦介入调查,占比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年P2P网贷行业累计新增问题平台达917家,整个行业历史累计问题平台为1284家,其中2015年占比高达71.42%。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及之前仅有92家问题平台,2014年大幅增至275家,直至2015年落幕,全年新增917家问题平台,数量较2014年增长更是超过3倍有余。
去年底以e租宝、大大集团等负面事件接连被曝为标志,再到今年3月9日,《叶问3》发行方上海快鹿集团被揭票房造假,而牵连出旗下P2P平台金鹿财行,自我担保,在自己平台里“绕圈”重大风险隐患。可以看出平台问题的严重性。这些问题平台逐渐被爆出,我们也知道我们进入了行业的困境: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完善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一、互联网分类监管是否科学性是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痛点之一。
有权威人士指出,假如说2013年可以被看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的话,那么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元年”。早在2016年之前,就有源于行业首个纲要性监管文件出台, 明确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对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能部门进行了划分。正如业界观点所云,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在通过信息技术重构金融逻辑的同时,忽视了传统金融行业长期以来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在泡沫推升至高位之前,监管层需要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互联网化进行思考和决策。进一步说,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包括混业趋下的准入制度、市场经营主体、投资者构成等等要素,都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重新定义。上述的文件并非就说明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落实到位,由频频发生的问题平台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监管方面依然还不够完善,需出台更多制度去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方面。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近两年来发布的相关规定,我们最终读到一个中观、审慎的价值评判标准。市场普遍将指导意见解读为正面引导,而我们同时也应看到,监管层在肯定新金融业态的同时,重申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地位。
互联网金融企业乱象表现在,一些从业者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进行监管套利,败坏了行业在投资者心中的名誉。”只有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牌照获取等合规化领域做得好的企业才能获得壮大空间,以获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1.0时代宣告结束,未来行业发展重心将集中在技术和大数据等应用领域。
分类监管、明确准入边界和业务管理条款,缩小了制度套利的空间;信息中介虽不实行牌照制度,却需要按照严格的金融标准来定位自身。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仍存在较大的监管真空,指导意见的问世,至少令其就此告别蛮荒之路,风险管控变得有据可依。从两会传递出的信息来看,从上,整治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将是2016年的重心。往下,企业自律和创新将是最优出路。
二是,互联网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在过往的两年,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最核心的就是风险控制,这是行业长久健康发展的根本。决策层或许一方面看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活力,对消费的带动作用,以及在普惠金融上的价值;同时行业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也让监管和决策层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重点关注。许多不具备风险管控能力,也不是普惠大众的平台混入队伍,导致行业的声誉受损。规范发展的提出,也意味着行业企业将面对从无门槛到有相当监管和合规要求的门槛的转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平台将退出这个市场。问题平台的出现也显现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很多企业对风险控制还不了解,导致了可能会使企业出现一些问题。实操过程中的风控难度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平台无畏前行的阻拦。这一方面缘于经济下行导致商业银行不良率攀升,资产质量下降,小微企业债务风险不断累积,成为信用风险高发区;另一方面,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具备风险管 控能力,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模式是否足够成熟,都有待验证。
过去一年中,商业银行不良率由 1.25%上升至 1.69%,关注类贷款和逾期贷款也有所 抬头,预计未来一年不良贷款将维持快速增势。经济转型周期中,小微企业盈利不稳定性更强,抗风险能力弱,同时,这些企业之间存在联保互保的情况,单个风险点的爆发可能 引发裙带效应。对于积极开展小微融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而言,资产端的风险管理难度不容小觑,一些基于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互联网平台,事实上是将风险极大的地下市场带到线 上,把未经验明风险的资产以“众包”形式卖给了投资者。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风险。
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风险。无论是异化了的P2P网络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众小额集资形式其运营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制度没有明确其性质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假借P2P网络平台而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如天力贷案、郑旭东案、网赢天下倒闭事件等。淘宝上也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其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证监会叫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活动、个人信息的泄露、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经营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信用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P2P网络借款平台则依然在“跑马圈地”;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依靠集团公司的电商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似乎并不激烈。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与面对市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并存。在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筹资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等风险。而造成违约或者恶意拖延之后,由于交易各方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企等各种因素,也难以对违约人构成实质性惩处。热议的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利用的是同业存款市场和一般存款市场利率价格之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涌入资金增加摊薄收益,产品盈利空间将逐渐缩小。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巨大差别是货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其也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公司内部治理不到位、程序与治理流程不完善、人员的失误或舞弊、系统的失灵或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要素。一方面可能客户不熟悉、过量客户的网站访问等原因而造成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是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等因素,或者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较大的风险。2013年8月发生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彰显了认识这一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而言更是如此。
上述的分析仅仅是当互联网金融唯企业初步发展阶段所存在的风险,更多潜在的风险也会随着其进一步成长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了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例如依托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用户便超过了8000万,而该货币基金一旦产生基金份额赎回的障碍,就有极大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乃至社会群体性事件。金融风险的累积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并加以化解,则不可避免的出现金融危机。而且近年来,许多犯罪分子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集资行为持续高发。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六、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企业融资痛点是一个趋势。互联网+“不是一个新词,不管加不加,互联网都在那里,传统企业唯有拥抱,才能亲身体验它带给企业的巨变,互联网+”的概念,马化腾的理解是“互联网+”战略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对传统企业来说,应该感谢这个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最大价值就是连接,将企业与用户拉到了同一水平线上,企业和用户不再需要跨越维度的沟通,互联网也给了企业与消费者更加高效更加低成本的连接机会,它规避了传统商业社会以空间为纽带对于资源的损耗和低效利用。
6.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领域翘楚人物——王琦,不但在金融行业声名远扬,更因为其从业以来致力于在金融信息管理领域的技术创新,有效地推动了金融领域信息管理的高速发展而备受业内外人士的关注。近年来,他一直专注于将金融信息管理与互联网相结合,并已取得成果、造福于业界。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控制方面,更是获得国内金融行业专家及银行系统的高度认可。
互联网金融凭借自身极强的创新性,逐渐从传统的支付业务渗透到转账汇款、跨境结算等领域,实现了快速扩张。在业务创新速度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并且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进而脱离了监管,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时需要高度重视潜在风险。只有快速构建起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有效地控制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才能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挥其资金配置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王琦认为金融科技的核心是风险管控,风险管控的本质是互联网用户的客户关系管理。因此,他打通身份认证关键环节并建立完善可靠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来保障金融科技健康及快速发展。
金融风险控制其中关键技术环节是基于生物识别的身份认证与交易验证体系,王琦通过互联网技术以及通付盾设备指纹、时空码等多项安全技术,实现了安全扫码、重要信息确认以及语言验证码加密等在内的身份认证方式,并支持终端设备环境清场,用户只需持移动设备即可完成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兼顾PC端,用户体验受到了业内一直认可。
王琦以海量合规数据和完善风控模型为基础,为企业提供了安全、专业、高性价比的身份验证、数据应用、数据建模等服务,有效解决了各行业应用场景中贷前、贷中、贷后等场景的欺诈风险、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等问题,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快速核验信息和信用分析。
7.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
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有哪些:
1、风险提示不足
目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以货币基金为主。但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中,互联网企业对风险提示不足,片面强调安全性和收益率, 货币基金虽然风险较小,但货币市场利率波动仍然会影响收益率。同时,互联网理财产品普遍采取“T+0”模式,存在集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违规促销,无序竞争
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自掏腰包发“补贴”。这是被严令禁止的。同时一些货币基金宣扬的收益率仅仅代表历史业绩。投资者需明白,货币基金的收益是与货币市场利率走势息息相关的,是有波动性的,因此不能简单以历史业绩为唯一标准。
3、风险保障不靠谱
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均宣传由保险公司全额承保,但是,投资者仍要注意账户的安全问题,因账户丢失导致资金损失而未得到赔付的报道屡见不鲜。
8.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三律并重”指的是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自 律、行业互律和监管他律。
9.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互联网业务存在风险,应当立即建立自己本身的安全体系,系统来抵御和抵消风险带来的损失,互联网是看不见的生存网和传输网,这样的漏洞就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来攻击你的网络,获得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网络,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才可以解决
10.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有
1用户端信息失窃、
2服务端系统漏洞3用户遭遇钓鱼网站4交易欺诈5客户端被劫持防范措施如下:
首先,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机构、支付企业、安全厂商等产业链环节的合作力度,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加大对网络支付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其次,支付企业应加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出现重市场轻风险的情况,切实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合规;
第三,对于用户而言,要提高风险意识,重视个人信息保密,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