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维护保护信息简报(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简报)

虚拟屋 2022-12-16 11:37 编辑:admin 299阅读

1. 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简报

安全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包括:

1、安全宣传画。不同的安全宣传画,以不同的方式促进安全。宣传画主要分两类:正面宣传话,说明小心谨慎、注意安全的好处;反面宣传画,指出粗心大意,盲目行事的恶果。

2、影片。为培训专门摄制的影片 ,对解释新的安全装置或新的工作方法是特别有用的。

3、展览。以非常现实的方式使用员工了解危害和怎样排除危害的措施。

4、报告、讲课和座谈。特别是在新员工入厂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可以使他们对安全生产问题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5、安全宣传资料。定期出版的安全杂志、简报;小册子、宣传单和标语;相关文献资料等。

6、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可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应该把安全竞赛列入到企业的安全计划中去。可以在车间班组间进行安全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2. 网络安全教育信息简报

主要写消防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产生的危害,改正措施。

3. 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培训简报

防灾减灾,人人有责。

防灾保平安,合力促发展。

防灾减灾,全民参与。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防灾自救。

灾难无情人有情,防灾减灾要先行。

减灾知识进课堂,安全意识传万家。

警钟长鸣,抓防范鸡鸡防灾保平安。

安全属于你我他防灾减灾靠大家。

灾难可以预防,生命不可逆转。

宁可千日无灾,不可一日不防。

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

4. 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简报范文

安全故事反思:

通过对XX公司系统各类事故的学习和分析,根据自身实际,XX组织全员进行了深刻反思,我认为事故的发生存在以下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按规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的,违反了《安规》的有关要求。工作人员自我保护、互保意识不强,存在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三、现场查勘不到位,没有仔细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四、现场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现场作业时未按检查措施、要求落实执行情况。

五、我们更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局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为了杜绝事故的发生,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班组的安全基础管理。

1、 班组要利用每周的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规》和各上级公司每期的《安全简报》,增强全组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吸取他人的故事教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进行全员培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技能,班组要按规范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现场作业指导。

二、继续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1、要求全员尤其是负责人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

2、班组要继续深入排查平时工作中的危险点,危险源。

3、要加强作业过程中危险点防范措施的监督,如:遇到不停电工作,必须增设专责监护人等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三、加强作业的现场管理。

1、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准化作业,坚持施工现场的“5S管理”。

2、坚持作业标准化、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工作,达到公司要求的“按错规范、环境整洁、施工有序”的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安全风险,促使现场安全的可控、在控、能控。

四、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1、坚持制定的抢修制度,做到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2、提早储备充足、可用、安全可靠的工器具和材料,并设专人保管。

3、要经常开展反事故演习,做到遇险不乱、处变不惊、应付自如,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

通过此次事故反思讨论和学习,我们要从身边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做好每一件小事、严把每一个细节、卡控每一个环节,不断提高安全大堤,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5. 网络安全培训简讯

组织开展保密法治宣传活动。以网站简报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主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涉密人员保密防范意识提高保密。

6. 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简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简报、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7. 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简报内容

资料员需要了解相关施工标准与验收规范,熟悉施工流程及图纸,熟练资料编制。

资料员安全职责1

1、负责施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资信编制、整体投标文件的排版、打印、复印、装订、盖章、密封及保证标书文件的正确性等工作,并按规定如期完成标书编制;

2、负责监理和造价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工作;

3、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投标文件编制过程的问题,确保投标文件及时投递,杜绝废标;

4、负责各地电子标所需的信用库备案及CA证书管理工作;

5、负责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出场安排及其费用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资料员安全职责2

1、负责管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文件、资料、设计图纸等,建立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档案;

2、负责与总包公司、监理方及公司有关部门的资料收发、借阅,并办理签收手续;

3、收集、建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文件、建筑材料与设备等资料,做好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整理、建档等工作,便于保管和利用;

4、负责对每日收到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进行分类、登录、归档,设计变更(包括图纸会审纪要)原件存档;

5、做好信息收集、汇编工作,确保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等工作。

资料员安全职责3

1、负责工程部档案文件的归档、移交、借阅管理;

2、负责工程资料、图纸的管理,工程文件的处理;

3、负责会议纪要、周工作计划、月度工作简报等公文整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资料员安全职责4

1、负责施工单位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文件及资料的收发、传达、管理等工作,应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及时收发、认真传达、妥善管理、准确无误。

2、负责所涉及到的工程图纸的收发、登记、传阅、借阅、整理、组卷、保管、移交、归档。

3、参与施工生产管理,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及时收集、核查、登记、传阅、借阅、整理、保管等工作。

4、负责项目开工许可申请办理、材料或者设备进场、工程技术资料、隐蔽验收、分项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和报审签字盖章确认。

5、材料构件进场后二次检测试验、负责连联系检测单位、取样、送检、取回报告等工作。

资料员安全职责5

1、手工整理资料的能力。

2、熟悉资料整理归档规范。

3、熟练掌握资料整理软件。

4、熟练掌握办公室资料统计,整理。

5、熟悉资料整理的内容和流程。

资料员安全职责6

1、项目资料的报审报验、整理归类和交档工作。

2、对内,与各项目部的现场负责人联系,收集工程图纸和技术交底,清楚合同清单做法,并将合同内和变更的部分区别开来。了解工程建设信息,实时沟通,掌握各个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确保资料与进步保持同步。

3、对外,与各总包资料员取得联系,及时沟通,了解总包单位对资料管理的体系和制度,确保资料满足工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验。

4、建立完整的资料台账,和资料交接清单,以方便及时资料进展情况。随着工程进度实时更新,分门别类,确立系统的资料管理体系。

5、工作过程中归纳每个项目的工程资料进展情况。

资料员安全职责7

1、熟悉有关施工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的规定,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2、负责工程管理过程中有关文件、图纸、资料的收发、传递、整理立卷、归档;

3、负责项目部的日常会议的组织安排与协调;

4、负责项目主管业务联系、接待事宜;

5、负责部门日常后勤事务的管理;

6、完成上级主管安排的其它工作

8. 网络安全知识讲座简报

1.保护好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保管好不用的复印件、睡眠卡、交易流水信息。

2.网上银行操作时,最好手工输入银行官方网址,防止登录钓鱼网站。

3.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

4.密码要设置得相对复杂、独立,避免过于简单,避免与其他密码相同,定期更换。

5.开通账户动账通知短信,一旦发现账户资金有异常变动,立刻冻结或挂失。

6.不随意链接不明公共wifi进行网上银行、支付账户操作。

7.单独设立小额独立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网上购物、消费。

9. 网络信息安全培训总结

安全日志的内容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当天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学习了哪篇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班前会上讲了哪些安全要求。

二是当天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有没有查出安全隐患。

三是生产运行中的安全情况。

四是对这一天安全工作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