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制度(信息安全 制度)

虚拟屋 2022-12-17 21:19 编辑:admin 190阅读

1. 信息安全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是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 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 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 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 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 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 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 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 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 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 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安全工作的目标包括:1、信息机密性;2、信息完整性;3、服务可用性;4、可审查性。

相关介绍:

网络安全(Cyber Security)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2020年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共12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3. 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制度的区别

(1)实体安全

这里所讲的实体不仅包括计算机系统实体和通讯线路,还包括物流信息采集设备和一些物流设备所装的传感器。为保证实体安全,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实体信息设备的安全;

关键的实体设备的安全。

(2)物流信息系统访问控制的安全性

访问控制是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机制的核心,它包含3个方面内容:保护被访问的客体;对用户存取访问权限的确定、授予、实施;在保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

(3)操作系统平台的安全主要包括:对存储器的安全保护;对文件、目录的安全保护。另外,操作系统还应该安装防火墙及病毒查杀程序,以提高整个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4)数据安全

主要包括:对输出数据的安全控制;对输入数据的安全控制;对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防护;对数据进行加密

(5)管理制度的安全保护

管理制度的安全保护是指在开发人员和使用人员中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并使其充分认识计算机系统安全的重要性,自觉执行安全制度,从而形成对物流信息系统的一个管理保护层。

4. 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4节专门对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作出了规定:

一是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二是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是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哪些事项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5. 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工作制度

一、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在管理方面重点要做好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 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制度的关系

网络的安全是指通过采用各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使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从而确保网络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会随着“角度”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从用户(个人、企业等)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 网络安全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可被授权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可用性的攻击;   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审查性:出现的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网络安全的结构层次 1、物理安全   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火灾等),物理损坏(如硬盘损坏、设备使用寿命到期等),设备故障(如停电、电磁干扰等),意外事故。解决方案是:防护措施,安全制度,数据备份等。   电磁泄漏,信息泄漏,干扰他人,受他人干扰,乘机而入(如进入安全进程后半途离开),痕迹泄露(如口令密钥等保管不善)。解决方案是:辐射防护,屏幕口令,隐藏销毁等。   操作失误(如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线路拆除等),意外疏漏。解决方案是:状态检测,报警确认,应急恢复等。   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的安全。特点是:可控性强,损失也大。解决方案:加强机房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组织和人事管理。 2 、安全控制      操作系统的安全控制:如用户开机键入的口令(某些微机主板有“ 万能口令” ),对文件的读写存取的控制(如Unix系统的文件属性控制机制)。   网络接口模块的安全控制。在网络环境下对来自其他机器的网络通信进程进行安全控制。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客户权限设置与判别,审计日志等。   网络互联设备的安全控制。对整个子网内的所有主机的传输信息和运行状态进行安全监测和控制。主要通过网管软件或路由器配置实现。 3 、安全服务      对等实体认证服务   访问控制服务   数据保密服务   数据完整性服务   数据源点认证服务   禁止否认服务 4、 安全机制      加密机制   数字签名机制   访问控制机制   数据完整性机制   认证机制   信息流填充机制   路由控制机制   公证机制

7. 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制度哪个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网信事业发展的始终。

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越来越成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各方正努力铸就“牢不可破”的制度安全防线。——体制机制创新。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集中统一领导全国互联网工作。中央网信办统筹协调,各地网信机构逐渐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更加成熟。——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出台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框架性法律;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制定出台一系列网络安全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等。——出台规章制度。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制度。——频出重拳治乱象。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设“网安警务室”等,持续依法严打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着力提升群众网络安全感。

8.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8项制度具体如下:

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查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