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推动信息化管理,实现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市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登记、查核工作,督促出租人、管理人依法报送出租屋相关信息;
(二)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对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四)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
(五)其他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二)依法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
(三)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四)其他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出租屋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出租屋技防系统的技防标准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接受公安机关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入格事项要求协助做好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和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约定村民、居民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第十条 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
(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
(三)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应当在其入住后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信息,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并保持畅通:
(一)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
(二)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
(三)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在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为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不得由管理人代为签订的除外。
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作为出租屋地址和租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六)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并积极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房屋出租时应当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告知承租人;
(十一)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治安和消防安全自查;
(二)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四)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租屋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第十六条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出租屋的结构和布局,安全使用所租住的房屋;
(二)依法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应当确保出租屋改变后具备基本的治安条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发现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消除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
(七)发现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出租屋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嫖娼、卖淫、吸毒、制作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规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力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组织供电企业对出租屋的供电、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检查档案。
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当面或者书面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定期对出租屋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检查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当面或者书面告知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出租人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出租人、管理人主动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出租屋安装使用符合技防标准的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监督,对在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完善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并保持畅通的;
(二)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擅自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供电企业、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出租屋供电、用电安全情况和燃气设备进行检查的;
(四)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未予保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东莞市网络
东莞全市范围内都有5G网络。东莞市作为全国制造业发达的地区,工厂覆盖全市每个镇,各个方面配套设施也都必须跟上。网络方面更是重中之重,另外华为公司就在东莞,为了更好的服务东莞市民,在东莞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很多的基站设施,来方便市民的网络需求。
3. 东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官网
“智网东莞”是东莞市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的官方信息公开平台,由东莞市智网办主导,让群众了解东莞“智网工程”工作动态,跟踪报道网格事件,推动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
自2016年2月开始,东莞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这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坚持源头治理,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张基础网格、一支专业队伍、一组信息系统、一套工作机制”的“四个一”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公共服务管理资源,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逐步构建“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精细化服务、法治化保障”的“四化”社会治理新模式,实现全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 东莞网络安全公司
东莞银行存款肯定安全啊!首先它是国家批准的地方金融机构,它会交一部分存款准备金到中央人民银行,以防出现挤兑时随时可以拿出来,有时候市场上流动性不足时中央人民银行会降低储备金比例,俗称降准!更重要的是国家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倒闭时存款五十万以下的全额赔偿!所以大部分人的存款是有保障的、安全的!
5. 东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平台电话
今科科技的创始人徐导明董事长,成立于1998年,是国内发展早、规模大、服务网络广的企业信息化服务商。
迄今已先后在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成都、江门、顺德、佛山、东莞、长沙等地开设了分公司。
由今科科技研发的“商务e企业信息平台”,是实现企业电子商务的完整解决方案,通过提供“网站、推广、管理、应用”四位一体的服务。
实现了权威专家预言的“一站式”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在2006年6月,“商务e企业信息平台”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中小创新基金的支持。
同年11月,再度获得“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6. 广东省东莞市网络安全教育平台登录
1.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换发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为避免出现证件过期情况,建议申请人提前3个月提出换发申请。
2.受理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询办理进度、查看和打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应主动提出撤回申请。
4.领取结果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后,由申请人到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需携带法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登记证。被委托人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盖公章或签名盖指印的书面委托书。
7. 东莞市信息与网络安全协会
从2006年5月1日起,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东莞市会计学会搬迁至东莞市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5楼(市体育馆左侧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楼上)办公,并启用新的办公电话,即:22995501(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2995502(市会计学会),统一传真:22995504。
8. 东莞智慧安监信息化平台
1.申请。申请人向安监局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在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原中介培训机构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9. 东莞市安全平台登录入口
东莞网约车网上报名需要登录东莞网约车登记凭平台,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注册,上传相关资料,并且通过相关考试,方可申请成功。考试通过后,自行上网打印虚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维码粘贴车内备查。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注册账号,上传下列资料
在线提交jpg格式扫描件或照片电子档:
1、身份证正面(人像面)
2、身份证反面(国徽面)
3、驾驶证正证(人像面)
4、驾驶证副证(年审记录面)
5、个人身份证样式相片(358*441像素),大小20K
说明:
1、以上若无特殊说明,提交文件大小在150K以下
2、第5项需要在具有广东省道路运输电子证件数码照片资质的相馆取得,可通过网上查询能出具《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照片校验回执》的照相馆名单。
二、留意约考短信,带齐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原件
2、驾驶证复印件(正副证)及原件
3、居住证复印件及原件(非东莞户籍提供)
4、《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照片校验回执》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约考现场提供)说明:现场审核(采集指纹)
三、到现场采集本人质问,等待考试通知短信
四、考试通过后,自行上网打印虚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维码粘贴车内备查
10. 东莞市安全平台
东莞市营业执照网上办理流程方法如下:
东莞营业执照网上办理需要注册高级用户。工商部门材料预审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给需要签名的用户推送一条手机短信。您根据短信提示内容打开链接进行电子签名。
签名时系统会判别是否为高级用户,如果您是初级用户,需要登录“东莞省政务服务网”APP进行高级实名认证,推荐使用快捷的“人脸识别认证”,按提示张张嘴、眨眨眼,完成高级认证,认证手续就是这么简单。
认证完成后,再点击电子签名,浏览需要签署的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扫扫二维码,即可完成在线手写签名。
电子签名只需签署一次,即可一次性完成整套材料的多个区域签署。没有时间和区域限制,随时随地轻轻松松完成签字。电子签名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将申报的材料推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接下来就是等待短信通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