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安全法的日期
要正确理解撤销权,需要明确撤销权的性质,以及其一般情形下的除斥期间与最长保护期的关系与区别。而对上述问题的理解,绕不开《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总第152条明确规定了“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关于撤销权,通说认为其性质是形成权,其存在影响着撤销权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尽早明确存在被撤销可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事由。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二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本条规定与之前的合同法规定最大的不同,就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和经过时间,且限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最长保护期——五年,因而更为具体合理,方便法律适用。
一、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可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消灭,如果权利人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相当不利,故有必要通过设定除斥期间,促使撤销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除斥期间的设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除斥期间的起算;二是除斥期间的存续期限。
(一)除斥期间的起算
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依传统民法法理,应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日”作为客观起算时间点,以区别于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主观起算时间点。以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完全符合除斥期间法理。但合同法第55条第1款却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显然,合同法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由“成立之日”的客观起算时间点变成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起算时间点。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点虽然不太符合法理,但更利于对撤销权人的保护。
合同法的这一立法变化基本为民法总则所延续,也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除斥期间的基本起算时间点,但与合同法不同的是,本条对受胁迫情形的起算时间点作了特别规定,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如果胁迫情形也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起算点,对受胁迫人而言,其即使自胁迫之时已经知道了撤销事由,但在胁迫事由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受胁迫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撤销的权利,但实际上几乎没有行使的可能。如果此时依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胁迫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对受胁迫人很不公平;而对胁迫人而言,其难免心存侥幸,尽其所能为持续之胁迫,以使受胁迫人在除斥期间内无法行使撤销权,从而使保护撤销权人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本条对胁迫情况下的除斥期间起算点另行规定,使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可以更加有保障地行使。
(二)除斥期间的存续期限
尽管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但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还是合同法,都将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为一年。民法总则考虑到重大误解情形中误解方往往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相对方虽然也可能有过错,但没有欺诈、胁迫那样的主观故意。考虑到让没有过错或轻微过错的相对方在一年时间内法律关系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失妥当,因而将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为三个月,避免了原来“一刀切”规定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
为在保护撤销权人与稳定既有法律秩序之间维持平衡,本条还规定了对撤销权的五年最长保护期。将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由“成立之日”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多数情况下延长了对撤销权人的保护期限,从而有利于保护撤销权人,但也使得法律关系更长时间地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为平衡撤销权人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民法通则效仿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也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而消灭
撤销权既然属于民事权利,其行使与否自然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权利。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于除斥期间经过前抛弃权利,撤销权因而消灭,可撤销法律行为即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抛弃撤销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意思表示向相对人明示;二是以具体行为默示。鉴于撤销权抛弃的性质,撤销权人抛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经过前将标的物消费、转卖或将权利转让,应当解释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在明知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下,主动提交履行或要求对方履行,即可表示放弃了撤销权。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定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知道撤销事由比较好认定,但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一种推定,存在一个尺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如果认定标准过于宽松,不利于对撤销权人的保护;如果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认定标准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需要妥当平衡好保护撤销权人与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之间的关系。
(二)正确认定以具体行为放弃撤销权
明示放弃撤销权比较好认定,但以行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认定就比较复杂,因为某一行为到底意味着什么,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撤销权的消灭对撤销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为保护撤销权人,司法实践中应慎重认定默示的撤销,在对同一行为存在多种解读的情况下,应作出对撤销权人有利即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解读。
2. 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顺应社会需要,做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将原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数从6000多字增加到1.6万多字。
此次修订,一大亮点是增加“网络保护”专章。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已经成为重要的使用群体,未成年人的思维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等受网络影响日益加深。但互联网内容良莠不齐,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容易受到侵害。虽然已经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设置“网络保护”专章,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
线上线下共同保护未成年人。过去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在现实世界的保护,这是受时代影响而形成的。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诸多乱象,而自身又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网络的特殊性打破了原有的各方责任和边界。因此,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必然。在修订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设立专章,更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侵害的决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责任主体,共同形成了一张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线上线下联动,护卫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各个主体齐抓共管。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单是某一方的责任,也不是某一方能够独立完成的。过去,遇到网络上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总是出现各方无从着手的问题。各方都可以管,最后可能都管不全,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企业、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各方主体在网络保护中的责任,谁也不能逃避,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同时,各负其责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伴相生、彼此关联,整体性地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发展与保护有机统一。风险不等于伤害,做好网络保护也不能因噎废食,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现在的未成年人可以说是互联网的“原住民”,从出生起互联网就伴随着他们,未来互联网将会对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设“网络保护”一章,不是为了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而是在正确的轨道、范围内合理使用,发挥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促进作用,限制其负面影响。例如,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和传播;在网络沉迷防治方面,没有“一刀切”,而是规定由不同行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青少年的社会关切,“网络保护”专章更是细化了措施、明确了责任,未成年人的成长多了一道保护网。法律实施在即,期待各方依据法律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3. 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是多少
2019年12月19日有《宪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反分裂国家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4. 网络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5. 网络安全法实施的日期
信息安全是 Information Security,网络安全是 Network Security。不过工业界不太抠字眼,反正就是这点事儿,叫信息安全也可以,叫网络安全也可以,大伙都明白就行了。 学术界早年认为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事儿,到主机里就不算了。所以网络安全是信息安全的子集,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的信息安全。所以除非特指 Syn Flood、ARP Spoofing 等和网络强相关的安全问题,笼统说的时候都叫信息安全。成立于 1997 年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就用了信息安全这个词。 后来又有了 Cyber Security 这个概念,这是更大的一个概念,把什么 Information Security、Network Security 全都包进去了。这个词出现后,大家一开始不知道该怎么翻译。有的直接叫“赛博安全”。后来才有了网络空间安全这个译法。我觉得还是比较信达雅的。 但网络空间安全又常常简称为网络安全。也就是说,现在我们提网络安全的时候,指的很可能不是 Network Security,而是 Cyber Security。发布于 2016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官方英文译法就是《Cyber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于是呢,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现在信息安全又成了网络安全的子集。 当然,抠字眼归抠字眼,实际上开的课也差不多。
6. 网络安全法的发布日期是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历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网络安全法颁发日期
网络安全法首次在我国法律层面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并对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作出专门要求。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1.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2.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8.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8. 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的日期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既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更为实现良政善治筑牢坚强保障。所以要把立法工作落实到依法治国的第一课。
今天的中国,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共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国家监护,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将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段时间,一系列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工作亮点纷呈,展示着法治中国建设的累累硕果,更标注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步伐。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变,制度体系向囊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动态体系转变,意味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用法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修订环境保护法、建立环保督察制度,用法治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制度文明的发展,更体现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治理智慧。从治国理政的全局出发,更能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判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修改立法法,增加民主立法的制度和程序规定;制定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质量不断提升,法治之网越织越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引领和保障。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既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更为实现良政善治筑牢坚强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从制定民法总则到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从贯彻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到对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我们的很多立法,关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司法领域,扭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并筑起防范权力干预司法的“防火墙”“高压线”,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次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部署,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改革发展稳定,离不开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有赖于法治赋能;百姓平安福祉,靠的是法治守卫。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能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确保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