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已成为信息时代(网络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

虚拟屋 2022-12-19 12:59 编辑:admin 220阅读

1. 网络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

第一阶段:1995 年以前,以通信保密和依照 TCSEC 的计算机安全标准开展计算机的安全工作,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政府保密机构和军事机构;

第二阶段:在原有基础上,1995 年开始,以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南科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德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从事信息化安全企业的诞生为标志的创业发展阶段,主要从事计算机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

第三阶段:以 2002 年成立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为标志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不仅从事互联网的信息与网络安全,而且开始对国家基础设施信息化安全开展工作,产生了许多自有知识产权的信息与网络安全产品。

2. 我国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

互联网是归工信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3. 网络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前提,没有强大的网络安全

主要是确保国家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化的整理性

4. 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软件产业由于高度技术壁垒和垄断特点,除了有带来商业安全隐患外,还可能直接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

5. 网络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对吗

2014年成立的。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称:为加强党中央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

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6. 我国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7. 网络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对不对

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更加明确,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应用效果日渐明显,电子政务稳步展开等,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已开始进入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的新阶段。

报告预测,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2006年我国信息化建设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域扎实推进,其中普遍服务制度的建立将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东西部之l司的数字鸿沟;社会信息化步伐加快,其中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将得到完善;电子政务深入推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继续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得到法制保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力度将加大,产业结构将进行合理调整;信息安全保障继续深入,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将取得新进展。

8. 网络安全是信息化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坚持

网络安全法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定义和措施。

一、网络安全法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定义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措施

1.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2..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8.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9. 网络安全已经从信息安全时代进入

1.完整性

  指信息在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过程保持非修改、非破坏和非丢失的特性,即保持信息原样性,使信息能正确生成、存储、传输,这是最基本的安全特征。

  2.保密性

  指信息按给定要求不泄漏给非授权的个人、实体或过程,或提供其利用的特性,即杜绝有用信息泄漏给非授权个人或实体,强调有用信息只被授权对象使用的特征。

  3.可用性

  指网络信息可被授权实体正确访问,并按要求能正常使用或在非正常情况下能恢复使用的特征,即在系统运行时能正确存取所需信息,当系统遭受攻击或破坏时,能迅速恢复并能投入使用。可用性是衡量网络信息系统面向用户的一种安全性能。

  4.不可否认性

  指通信双方在信息交互过程中,确信参与者本身,以及参与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同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可能否认或抵赖本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提供信息的原样性和完成的操作与承诺。

  5.可控性

  指对流通在网络系统中的信息传播及具体内容能够实现有效控制的特性,即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传输范围和存放空间内可控。除了采用常规的传播站点和传播内容监控这种形式外,最典型的如密码的托管政策,当加密算法交由第三方管理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可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