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金融监管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
(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
(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六)对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施工进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2并已支付相应施工进度款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七)凡上年度在我市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包含其控股公司);按照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均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
四、开设监管账户
(八)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按照一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一个监管账户内包含多幢的,应全部按工程形象进度最慢的幢所对应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执行。
(九)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申请范围。
(十)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网上申请。开发企业登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要件审核。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并到合作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五、签订监管协议
(十一)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与监管机构、合作银行签订的《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经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订《三方协议》。
(十二)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监管账户变更 (十三)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或已全部撤销网上签约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四)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十五)监管机构自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开发企业办理完毕原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后,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开发企业应当交回《三方协议》原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监管账户信息变更后,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六)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凭开发企业通过《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系统》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它方式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提供的交款凭证或交款记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七)办理网上签约15日后无资金入账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材料。
八、施工进度核实
(十八)开发企业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15%,以及申请使用结构封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
(十九)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进度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核实记录。
九、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二十)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个月、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节点,持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并打印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3.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明;
4.申请施工进度款的,应提供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应提供购销合同;支付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应提供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上述合同还应提供合同各方、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证明;申请缴纳相关税费的,提供缴纳说明;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在重点资金拨付时提供补充合同,凡金额增加的,由监管机构按照规定调整其监管比例后采用;
5.申请使用竣工验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提交《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十一)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1个月后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7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
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二十二)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但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且无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在满足使用节点要求和资金余额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前提下,申请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已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竣工验收节点一半的重点资金。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该部分重点监管资金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开发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办理解除监管前,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节点重点监管资金,定向用于缴纳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该部分重点监管资金的,应提供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证明。
(二十三)监管机构在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1.申请资金超出使用节点或用款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合作银行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点监管范围内的资金拨付给开立账户的开发企业,或者与该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开发企业按节点已支付完工程相关费用,但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尚有剩余的,在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三方共同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基础上,可将相应节点剩余资金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
(二十五)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下一笔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十、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二十六)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
(二十七)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表》后,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合作银行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不明入账的处理
(二十八)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各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划分到购房人名下。
十二、冲正处理
(二十九)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账务冲正:
1.冲正申请表;
2.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冲正通知书》(以下简称《冲正通知书》)。开发企业持《冲正通知书》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因银行误传数据、拨付失败形成的不明入账等原因导致账务问题的,可按照上述冲正流程处理。
十三、退款处理
(三十)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办理退房手续申请退款的,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三十一)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银行拨付。
十四、解除监管
(三十二)开发企业办妥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
(三十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解除监管申请表》;
2.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监管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复印件);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联系单。
(三十四)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开发企业持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十五、各方责任
(三十五)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以及提交虚假的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十六)合作银行在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应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监管机构。若合作银行不按《办法》规定和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监管机构可暂停与其合作,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报金融主管部门。
(三十七)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到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对未按规定发放购房贷款的,由银行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开发企业已办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对应项目仍未发放的购房贷款,不再进行监管。
(三十八)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首付款入账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入账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其整改,因特殊情况无法入账的开发企业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若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六、实施时间
(三十九)本《细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武房规〔2012〕2号)作废。
2. 武汉金融监管局投诉电话
有,武汉金融港有很多正规的公司,比如泰康人寿,烽火集团等都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但是呢也有很多比较不好的公司,所以在找工作的时候要学会识别。
3. 武汉金融监管局局长
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我市将停机切换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各类医保服务切换时间分别定于:
2021年12月14日17:30起暂停办理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参保登记、变更、核定业务;停机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2022年度缴费业务顺延至2022年2月28日;
2021年12月15日17:30起暂停办理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参保登记、变更、核定业务;停机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业务办理恢复时间另行公告。
2021年12月22日18:00起暂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定点医药机构实时联网结算。2021年12月31日23:00后恢复。
此次切换,涉及我市1200多万人历年医保数据的整体迁移,以及近7800家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重建,导致停机时间较长,但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恳请大家谅解!
2021年12月31日23时新平台系统上线后,各项医保服务将逐步恢复办理。因新平台运行初期会不稳定,可能给您带来不便,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解决困难和问题。
为不影响参保人停机期和系统上线初期看病就医,我们特别梳理了切换上线期间医保服务指南,供大家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查看,也可在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和“武汉医保”微信公众号查看,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027—87812393咨询。
4. 武汉金融监管局地址
邮政编码是:430020
您说的江夏金融港,现在应该属于东湖管辖了
5. 武汉金融监管局
本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开卡银行申请激活,若确实不方便,可联系银行请工作人员上门激活。
6. 武汉金融监管局官网
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武交所,是由湖北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9日批准设立的。
7. 武汉金融监管局电话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5年8月成立的大型国有金融投资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是湖北省首家挂牌的金融控股集团。
目前,集团旗下全资、控股企业73家,集团系统在册职工10000余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A。2017-2020年连续四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2020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387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145位、武汉企业100强第11位。截至2019年底,集团总资产达1311亿元,净资产为38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81亿元,利润总额23.8亿元。
8. 武汉金融监管电话
举报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拨打农村商业银行的人工服务电话举报,还能够找农村商业银行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举报,还能够找消费者协会或者是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举报。最后还可以找银监会进行投诉。
农村商业银行,通称:乡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区内民、农村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及其客户经济发展机构相互投资组成的一种区域性金融企业农村合作银行,需要全部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
9. 武汉金融监管办事处
中国交通银行.江城通卡. 具备存取款、转账、消费等功能, 能够代缴水、电、电话费在乘车、 还可以进行外汇买卖、股票、基金交易 可以转帐充值给IC卡,很方便,一定要是交通银行的武汉江城通卡,只有这个银行卡才具有刷车船和公交的功能!
全市公交售卡点、轻轨售卡点(宗关站、硚口路站、利济北路站、江汉路站、黄浦路站)、武汉通客服网点以及贴有“武汉通”标识的商户(如中百仓储、中百超市、中商平价、邮政报刊零售点)等网点均可办理购卡。
武汉通江汉路客服点(京汉大道822号 亚洲心脏病医院斜对面)
武汉通航空路客服点(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楼 长江大酒店旁)
武汉通永清街客服点(解放大道解放公园对面 中国建设银行江岸支行内)
武汉通民主路客服点(洪山体育馆对面 中国建设银行铁路支行内)
武汉通江汉二桥客服点(汉阳大道698号 汉口银行江汉二桥支行内)
以上地点也办理原公交IC卡和轻轨卡兑换武汉通 武汉城市一卡通——“武汉通”,将大大方便市民日常生活,可是,南来北往客人持卡方便几天,卡内余额怎么办?昨日,市政府常务会透露,开通退卡退余额功能。 “武汉通”是以城市公用事业为主的小额收费与运营管理的电子支付、服务系统。 今年元月我市成立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并推出了首发卡。首发卡共10万张,不记名,不挂失,不退卡及余额,充值最高金额为1000元。 目前,“武汉通”已实现包括地铁1号线和32家商业门店的一卡通。而该卡还将全面整合公交IC卡,覆盖出租车、轮渡、水电气等与市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 据介绍,不仅武汉的市民使用“武汉通”,外地来汉人员均可持卡消费。昨日,市长阮成发称,“武汉通”必须具备退余额功能,持“武汉通”的外地人,可在武汉任何一个地方,就近退卡退余额,以让“武汉通”真正畅通无阻。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一卡通”的实施意见》,计划在年内推出“武汉通”卡,取代当前该市总计约40多种的小额消费IC卡。政府人士表示,地铁、公交、轮渡、出租车、供电、供水、供气、泊车、电影电视、路桥通行费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等,都放进“武汉通”一张卡中。武汉市希望,今后在商场超市,也能使用“武汉通”进行小额支付。武汉市希望“武汉通”像香港的“八达通”一样方便。香港的“八达通”是全球最先进的电子货币之一,普及程度全球最高,到香港先购买“八达通”成为外来者首要做的事情。“武汉通”年内与市民见面。到2011年,该卡发行量逾千万张,这意味着武汉人平均人手一张“武汉通”。持卡可参与发卡公司分红 有望在武汉城市圈内推广市民手持一卡,不仅可坐公交、出租车,还可付水电费、看电影等,更能参与发卡公司的“分红”。武汉市昨日决定,将“楚通卡”更名为“武汉通”,并由政府全面推行。据悉,更名后“城市一卡通”将在政府各种公共服务领域通用,市民持卡不仅能支付地铁、公交、停车、路桥费等,还能用于1000元以下的购物支付。外地游客买卡后,还能便利地退卡。引人注目的是,“武汉通”将借用香港“八达通卡”的“分红”经验。武汉市决定,由国资委、金融办监管一卡通资金运营,沉淀资金运营所产生的利润,将以打折等多种形式回馈给持卡人。据悉,“武汉通”在江城推行后,还有望在武汉城市圈内推广。武汉市长阮成发提出尽量便民——用“武汉通”更优惠 用不完可退费武汉市的“武汉通”将以人为本,刷卡有望享受更多优惠。武汉市市长阮成发昨日提出,“武汉通”一城一卡后,武汉不会再有别的卡,包括现在的数百万张公交IC卡也将退出舞台。今后,交通违章的罚款都可以用“武汉通”完成。按照规定,“武汉通”卡内的资金归持卡人,但对持卡人不计利息,武汉市严禁截留、挪用卡内资金。阮成发说,今后可以采取刷卡优惠方式,鼓励人们使用“武汉通”,比如刷卡乘车更优惠,购物能享受折扣,这些鼓励措施都值得研究和采用。阮成发专门提到,“武汉通”卡还要实现在网上转账、查询等功能,方便市民。对“武汉通”卡内未用完的金额,允许退费。滥发健身卡、美容卡”要限制!武汉市政府人士昨称,对全市一些商家随意发放“健身卡”、“美容卡”的行为要进行规范,防止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
市长阮成发说,目前一些健身和美容机构提前收取费用办消费卡,以打折消费吸引顾客办卡,有的机构收钱办卡后却玩起失踪,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这样的发卡行为要清理”。武汉市金融办将出台相关办法,限制商家企业随意发售预收钱的消费卡。
“武汉通”商业消费网点
1、充值为何设限额?
问:“武汉通”卡首次充值最低限额为30元,以后每次充值额为10元的整数倍,卡内储值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为何充值设限?
答:“武汉通”为便民小额消费卡,区别于银行卡。并且该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限额1000元也可防止卡一旦丢失造成太大的损失。
2、哪些地方可购“武汉通”?
问:2月1日起,市民可以在哪些地方购买“武汉通”?
答:在全市公交、轻轨售卡点、武汉通客服网点以及贴有“武汉通”标识的商户,如中百仓储、中百超市、中商平价、邮政报刊零售点等400多个网点可以购卡和充值。
3、办卡为何要收费?
问:办卡为何要收费20元?
答:对租用版卡收取小额租金的办法是国内城市一卡通的通行做法。经省物价局批准,租用卡每月按0.4元/张收取租金,从租用当月起计算,满50个月后不再收取租金,租金从押金中扣除。
4、持卡可享哪些优惠?
问:使用“武汉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目前使用“武汉通”乘坐公交按刷卡机显示的优惠票价扣费;乘坐轻轨时可享受八折;在武汉天河院线各电影院加1元刷卡购票,票价4.5折,中影天河国际影城享5折优惠。
5、如何办理退卡手续?
问:外地人来汉使用“武汉通”,离开时要退卡,怎么办理?
答:“武汉通”发行类型包括三类:租用版普通卡、团购版卡、纪念版卡。
目前,租用版卡可按规定办理退卡。退卡时,扣除租金和手续费(租用版“武汉通”一年内退卡收取2元手续费)后,退还卡押金和卡内余额,卡片回收。如:使用期5个月,余额50元,实际退卡金额为(押金20元+余额50元)-(租金0.4元×5+手续费2元)=66元。
6、卡上资金如何监管?
问:卡上资金如何监管?
答: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将全程进行监管,资金使用须经金融办审批,且严格规定不准用于炒股等。
7、出租车、免费自行车能否使用?
问:“武汉通”何时上出租车?免费自行车是否能用?
答:正在和一些出租车公司协商,今年部分出租车上将刷卡。免费自行车的卡需要进行升级,才能和“武汉通”对接,目前,正在和免费自行车公司进行技术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