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人防面积计算规定
①10层及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10层标准等強面积指标计算(占地面积)。
②10层以下,基础埋深≥3m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③10层以下,基础埋深<3m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上)的2%修建。
④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果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的人防面积指标]
[说明]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2.《人防法》规定
①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
②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③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入人防面积。
④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3.人防建设释义
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设工程的统称,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配套:区域电站/供水站/物质库/车库/食品站/车间/餐厅/核生化监测中心/交通干支道)
4.防空地下室设计方针
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5.作用
①空袭时:为人员/物质提供安全空间。
②空袭后:提供必要的生存和工作条件
6.种类划分
①按施工方法分:暗挖式/掘开式
②按防御武器分:
甲类:防核/常武/化学/生物武器
乙类:防常规/化学/生物武器
③按抗力级别分:
a)防核抗力级别:4级(核4)//4B(核4B)//5级/6级/6B级
b)防常抗力级别:5级/6级(常5/常6)
④按战时功能划分:
指挥工程/医疗救援/防空专业队/掩蔽
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含地下室吗
人防建筑面积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十层(不含十层) 以下,基础埋深超过 3 米(含 3 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 3%修建;
(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 3 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 2%修建;
( 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 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 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3.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规定
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
1、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 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4. 人防按占地面积还是建筑面积计算
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二)、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大于2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三)、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四)、阶梯式战时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五)、 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的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坡道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全算;起坡点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 (六)、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楼梯间、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七)、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人防工程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米(含)的部分。(二)、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三)、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用房。(四)、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五)、仅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通道。三、人防工程有效面积、掩蔽面积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2.1.45、2.1.46条定义计算。
5. 人防面积的计算规则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扩展资料
建筑人防的建设要求,及人防建筑面积: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6. 人防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最新规定
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
1、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 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7. 建筑人防面积验收规则
人防验收不需要净面积只要达到人防护密闭要求即可
8.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表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9. 人防怎么算建筑面积
建筑人防的建设要求,及人防建筑面积: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3%—4%;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2%—3%;县城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
一.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
1. 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 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 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 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二.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四. 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10.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配建标准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
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
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
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
用地性质
人防配建指标
用地范围
R居住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教育设施等
C公共设施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市级、区级的行政、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办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