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监管常态化
常态化防控机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预防为主,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
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少聚餐,这些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方式不仅能够防控新冠肺炎,也能够防控其他传染病,是很好的措施。
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做好专业机构防控工作的常态化。
要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基本方略贯穿到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成为我们专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三、突出重点,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常态化。
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分类有序地开放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机构要根据机构特点认真进行排查,补齐短板,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加强个人防护指导,降低受疫情影响的风险。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
一方面要推进疫苗、药物的科技攻关,推进快速检测试剂和设备的研发,强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检疫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
另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的作用,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推进人员有序流动。
五、落实四方责任,使防控工作全面常态化。
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属地责任、系统部门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家庭个人的自我防护责任,形成防控合力,促进防控工作的全面常态化。
2. 严格日常监管
五个严格分别是,包括严格依法治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政策执行、严格库存监管、严格追责问责。
三不准分别是:不准迎送,不准请客,不准送礼,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两规范分别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3. 严监管态势
答:全面部署开展“五查五严”(查思想认识、严明政治规矩,查制度体系、严肃制度执行,查安全管理、严细落实责任,查事故隐患、严抓安全防控,查法治建设、严格依法治企)保安全专项行动,以“零违章、零伤害、零污染、零事故”为目标,进一步从严落实安全管控措施,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持续巩固安全管控成效。
4. 严控 管理
企业的生产车辆管理的关键: 1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责任;2是管理办法的实用、具体;3是赏罚的公道、落实;4是领导的重视、检查。
企业的生产车辆管理1般要求: 1、制定企业的生产车辆管理办法,包括管理目标、原则、要求等内容,明确管理的部门和人员,考核事项,制定赏罚细则等; 2、管理办法的内容要求:办法要详实,指责要明确,分类要清晰,指标要测算,考核要具体,赏罚要可行,落实要到位,生产要高效,效果要显著; 3、管理办法要根据实际生产的需求要不断调剂完善。5. 随着严监管
最近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该办法;在境外,对中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该办法。
对比早在2013年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文件名不难看出,人民银行要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征信机构”,也包括“征信业务”。
在过去的2020年,“监管套利”绝对是监管层的关键词。打破或者说预防“监管套利”行为,机构和业务“两手抓”是较为有效的手段。比如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既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
当下时代,数据作用日益提升,俨然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它也被誉“新时代的石油”。于是我等普罗大众、芸芸众生便成了“嗷嗷待采”的资源,各种企业、机构就像三桶油的存在。其中主要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信息和数据,比如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等,就是《办法》所说的征信信用信息。
不可否认,大数据征信提升了用户体验,增加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但数据泄露、骚扰电话、绑架用户(不同意不让用)等现象的出现,使得社会对数据安全、人们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来到了前所未有的阶段。
这样,就有了矛盾。
这是一个需要设立规则和边界的领域,作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认为仅针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已不能适应当前需求,给征信业务“画圈圈”也很重要。
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了要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在国新办举行的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例行吹风会上,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也表示,严监管是人民银行在征信领域主要考虑的内容之一。
随着《办法》发布,征信行业进入严监管时代。
事实上,早前发生的两件事就显示出了这种态度和趋势。
首先是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有关情况答记者问里,透露了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是蚂蚁集团需要整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显然,这一点针对蚂蚁集团体系内的信用科技平台——芝麻信用。
芝麻信用是蚂蚁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利用云计算、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呈现个人和企业的商业信用状况,目前已在租赁、购物、商旅出行等广泛场景中提供服务。
芝麻信用是2015年人民银行公布的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之一,也是百行征信的股东之一,背靠阿里体系也让它成为业界公认数据质量较好的一家。
虽然早在2017年,芝麻信用就已经宣布和金融机构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并与已合作的金融机构逐步解约,并聚焦于商业信用的服务。但如今看来,在征信行业严监管环境中,与金融机构“切割”并不足以让其置身事外。
“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信息和数据”,这是监管给征信数据的定义。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各经济活动及其主体无不已主动或被动地卷入了各种金融活动中,频繁地参与了金融活动。商业行为、经济活动早已和金融密不可分。
总而言之,是否“征信”,不由企业解释。
此外,有传闻监管对蚂蚁集团整改的要求之一,便是数据共享的要求。《办法》也明确要求,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另一件事,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下简称“鹏元征信”)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等违法行为,受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917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这或许是人民银行开出史上最大征信罚单。
鹏元征信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是中国较早进行商业征信业务的机构之一。和芝麻信用一样,它也是当年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之一。
面向个人用户,鹏元征信主要通过天下信用App提供服务,这是鹏元征信于2016年就推出的服务平台。根据天下信用App首页显示,目前该平台已查询个人数据报告超过千万,查询这一“个人数据报告”需要收费,价格为39.9元/次,开通VIP(98元/年)后,可以免费查询6次。
天下信用因一些展业方式备受争议。据悉,天下信用通过与一些贷款平台合作,当用户在申请网贷失败后弹出界面,推荐借款人查询一下自己的“个人数据报告”。再配上一些“黑名单”“逾期”等字眼,从而提高查询的转化率。
除了同为当初8家个人征信机构试点机构,芝麻信用、鹏元征信也是获得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不难看出,这8家机构以及现存的上百家企业征信机构,都将是征信业务严监管的首要目标。
那么在征信业务进入严监管后,哪些行为处罚?本次《办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载明了关于征信业务的处罚内容。
第四十条显示,征信机构违反《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六条是对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方式的约束。比如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收费采集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的方式都被明令禁止。
第十六条是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最多5年。
第二十八条是对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规范。比如征信机构不能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不得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不得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等。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上这些行为将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显示,征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是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需要的宝贝事项,比如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信用评价类服务的主要维度要素、反欺诈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等。
第三十条是对个人征信机构或保存、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要求。包括它们的系统测评要是国家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需要设立由高管担任的信息安全负责人,需要设立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的专职部门等。
第三十六条是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征信机构向社会的公开事项。比如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异议处理流程等。
6. 严监管常态化银保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章 治理架构
第五条 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机构)有关的各项决策,同时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加强与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筑牢声誉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
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导子公司参照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建立与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相适应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制度和流程,落实母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本机构声誉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战略调整、参与重大项目、实施重大金融创新及展业、重大营销活动及媒体推广、披露重要信息、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面临群体性事件、遇到行业规则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容易产生声誉风险的情形时,应进行声誉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充分考虑与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及时发现和识别声誉风险。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分级机制,结合本机构实际,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评估,科学分类,分级应对。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按照声誉事件的不同级别,灵活采取相应措施,可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主客观原因,分析机构的责任范围;
(二)检视其他经营区域及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积极主动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通气、声明、公告等适当形式,适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公开,展现真诚担当的社会形象;
(六)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七)对恶意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声誉事件报告机制,明确报告要求、路径和时限。对于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考核问责,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开展全流程评估工作,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整个声誉事件进行复盘总结,及时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避免同类声誉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覆盖内部管理、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外部关系等方面,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持续完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相关内部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声誉风险情景模拟和应急演练,检视机构应对各种不利事件特别是极端事件的反应能力和适当程度,并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本机构压力测试体系,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信息,避免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好声誉资本积累,加强品牌建设,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声誉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架构、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防范声誉风险;
(二)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同业沟通联系,相互吸收借鉴经验教训,不恶意诋毁,不借机炒作,共同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整体声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监管。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等,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二)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三)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四)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系统)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农合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7. 常态化监管什么意思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
在营P2P网贷机构全部停业,互联网资产管理、股权众筹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已转入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些积累多年、久拖未决的非法集资案件得到处置。规范商业银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稳妥有序推进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
8. 严监管成为常态
我认为静默比管控更严些。因为静默一个城市的静态管控,要求是人不出门,车不通行,商店停业,娱乐场所封闭,进行核酸检测,防止疫情蔓延,待稳定之后才能解封。而管控是对局部地区进行严格监管,是一种常态管控 措施。 相比之下大部分地区宽松。
9. 形成常态化监管
虚拟货币常态化监管是指啥?
第一 :央行方面,反洗钱依然是重中之,加密货币用于洗钱继续是打击对,因为反洗钱是央行头等大事。
第二:公安层面,非法集资,诈骗,传销,也是目前打击的重,披着加密货币的外衣的诈骗活动层出不穷,会是长期打击重点。
第三:网络层面,网络与社交媒体对加密货币相的业务报道,营销宣传,可能持续性清理与打击。